如此“行业惯例”不能惯着!
历时8个月,经过一审、二审程序,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,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。
法院认定,酒店方系以未修订的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》为据,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,且该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,故酒店以“行业惯例”抗辩于法无据,不予采纳,酒店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。黄文得以房费为标准,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也较为公平,亦能填补酒店的损失。
这则律师打官司挑战酒店“行业惯例”胜诉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,再次把“行业惯例”推向了话题前台。
网友表示,不仅“延迟退房2个小时,酒店加收半天房费”的“行业惯例”要取消,所有“行业惯例”都应该过过法律筛子。“行业惯例”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不能惯坏了商家、用来割消费者的“韭菜”。
过去,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,一些“行业惯例”或许有一定存在意义。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时代,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元、细分、沉浸,一些所谓“行业惯例”正损害消费者权益,甚至成为促消费的“绊脚石”。
比如,演出票不退换、餐馆收取“餐具费”、“牛肉大葱水饺”添加鸡肉鸭肉、停车不足2小时按照2小时缴费等等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。此外,考虑到“几个小钱不值得费那个劲”的消费观念普遍存在,客观上纵容了一些商家拿“行业惯例”说话的底气。
有人把“行业惯例”称为“习惯法”,但从法律角度讲,“行业惯例”并没有法律效力,只是非强制标准。一种“行业惯例”如果符合法律精神,能够起到规范秩序、化解纠纷的作用,那么在法律应用上可以作为参考,法院对一些案件进行判决时,就可以把这样的“行业惯例”作为依据。
反之,不是所有“行业惯例”都完全符合法律精神,不合规的“行业惯例”当然不能用来作为约束消费者的依据。相关部门有必要好好梳理一下现存“行业惯例”,该剔除的剔除,该完善的完善,不要总是等社会力量出面“打官司”。
可喜的是,近年来,一些经营单位主动打破“行业惯例”,赢得社会赞誉同时,取得了不俗的经营业绩。
比如,博物馆周一闭馆是国际通行的惯例,主要是为博物馆设施、文物展品的休整和保养留出时间。在我国,越来越多的博物馆通过文物展品休整和保养的科技赋能,提高管理能力,取消周一闭馆,让游客周一至周日都能参观。
再比如,乘车收费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是“行业惯例”,但在浙江,近年来,各类免费开放、免费乘坐、免费通行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头条。慷慨的背后,是在算一笔更大的发展账、民心账。
以优质服务打动消费者 张金加/摄
回到律师挑战酒店“行业惯例”。据报道,国内许多酒店虽然原则上要求12时退房,但对客人14时、15时退房“大开绿灯”,部分酒店还提供“支持延迟退房”“对点24小时入住”等特色服务,这或许就是商家提升服务品质、赢得消费者青睐的“法宝”。
撰稿:丁慎毅
编辑:陈昌清 梅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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